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 敞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
   2 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前室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2,合用前室分别不小于 3.0m2。
3.1.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3.1.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7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
5.1.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3.1.8 当地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的地下部分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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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 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3.2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3.2.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 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
3.2.4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开窗角大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应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面积应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的开启装置。